正在查看 27 个帖子:1-27 (共 27 个帖子)
  • 作者
    帖子
  • @25553 回复 ⚑举报 

    Fdr
    游客

    www.financialnews.com.cn/wh_13...38201.html

    因为对版权方面不了解,所以查了一下。竟然偶然查到这篇文章,明确提到了咱网站。

    看来,书格完全不存在侵犯版权的问题。根据文章上讲的,要遵守以下两点:

    1、不以盈利为目的。

    2、所分享资源超过了版权保护期:50年。所以基本上是1949年前的资料。

    只要符合这两点,应该都不能算侵犯版权吧。

     

    古籍数字化共享是否侵权

    2013年08月02日09:50         吴学安        来源:金融时报      发表评论
    【字号:大 中 小】
    “挖到宝贝了,这里有大量古籍影印本供人免费下载查阅,内容涵盖人文哲科各个方面,都是非常好的东西!”前不久,一家名为“书格”的古书籍网站在微博上火了。网友“未曾”将自己从世界各大图书馆收集和整理的古籍影印本上传至网络,这些作品都是1949年之前出版,内容从图画到文字,从国外到中国古代,受到众人热捧。

    根据微博博主的链接,网友发现原来这个“发现宝贝”的地方是一个在线的古籍图书馆——书格。前身来自于一个收集整理各国图书古籍或绘画的豆瓣PDF小站。网站中的古籍内容包罗万象,历史、地理、哲学、宗教、艺术、科学等各类资源齐全。网站的影印版画质量很高,点击进入之后,屏幕中间便会呈现一页书的形象,读者可以像翻书一样实现自由翻页。网站站长“未曾”从去年开始做分享古籍影印本的工作,最初在豆瓣,现在刚搬到网站上。对于“搬运工”的工作,他表示,”这些珍稀古籍不应该只存在阁楼书架上,希望还原给大众。”

    目前国内古籍数字化情况不容乐观,很多古典文化精华大众接触不到,被束之高阁,对很多读者来说,这里存在一种文化的断层。影印是把古籍经过策划后合理地归类,通过高精度扫描,近乎于原样出版,这种整理工作为专家学者提供了最基础的第一手研究资料。在原《著作权法》中,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目前的修改草案中,相关的第十三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说著作权法越来越完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尤其是在目前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侵权案例的情况下,保护古籍整理版权还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现在问题是,数字化环境下的盗版已成为古籍数字化整理面临的巨大挑战,出版社之间的盗版也频频出现。

    按照著作权法有关“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的规定,就古籍整理来说,所谓“整理已有作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散乱作品进行增删、组合、编排、加工、梳理所形成的作品,而通常是未经出版但内容又相对确定的作品;一类是对结构体例相对完整、内容相对确定的而通常是已经出版的作品。这里要谈的是对后一种古籍作品的整理,即通过点校实现版本的现代级。虽说影印涉及不到改编、注释、翻译,人们通常认为这不是一种整理和再开发,其实这种观念是非常错误的。古籍影印不仅包含了编者的辛劳,而且出版社在利用各馆馆藏古籍文献时,都需要向相关的收藏馆支付费用。如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出版的“稀见方志”系列,就是工作人员在遍查全国方志的基础上进行影印,很多方志都是孤本。尤其是整理出的影印本一旦出版面世,其他出版社甚至私人书商马上就会据此翻版盗印、低价倾销,导致正版的影印本反而滞销。

    古籍是人类文明的主要传承载体,其本身是不可替代的。但是,普通读者一般很难接触原始古籍,即使面对一部善本,也会遇到阅读的困难。所以,要拨开历史的尘封,透视古籍的博大精深,就必须对古籍做一番现代化整理,如标点古籍、数字化古籍等,都是为了排除阅读障碍,方便使用和流传,实现古为今用的目的。“书格”的古书籍网站对于古籍的整理归类和免费提供下载,这种网络转载和传播是否违反著作权法呢?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古书籍网站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供人免费下载查阅古籍影印本超过法定版权保护期,则这种行为不属于侵权。一方面,“书格”的古书籍网站提供古籍影印本都是1949年之前出版的,早已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保护期,且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应该被认可作为一种传播文化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另一方面,一般网站虽然下载也不需要收费,但是他们是靠点击率获得广告收益。而“书格”的古书籍网站在设计中已经尽可能简洁,从而减少了人们的点击率,更表明了其公益性。

    古籍属于社会公共财富。古籍处在公有领域,是可以为公众使用的作品。无论是纪传史、编年史和纪事本末,还是典章制度、方志地理和学术史等,每一典籍都有自己的历史背景,只要打开古籍,就会被历史氛围所笼罩。比如,读者可以从多个角度阅读二十四史,由此了解政治、军事、文学、艺术、法律、典章诸方面的相关知识。这家名为“书格”的古书籍网站,致力于开放式分享、介绍、推荐1949年以前出版书籍的影像本PDF,无疑能为古籍的保护与数字化传播贡献微薄之力。

    @25554 回复 ⚑举报 

    xiaopengyou
    游客

    還是得為  未曾先生的辛勞無私奉獻點讚👍。

     

    @25555 回复 ⚑举报 

    芥诚
    游客

    你有一个概念性错误,公版是指内容公版,古籍的扫描图片属于图片创作,是受保护的

    @25556 回复 ⚑举报 

    未曾
    管理员

    @芥诚 #25555

    据我所知的是

    这些图片因其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但对于藏品的数字影像而言,由于藏品本身由博物馆/图书馆收藏、保管,数字影像由博物馆/图书馆出资制作,博物馆/图书馆有权针对数字影像的商业性使用收取合理的费用。

    @25557 回复 ⚑举报 

    Fdr
    游客

    @芥诚 #25555

    版权方面,我也是在学习。确实可能不懂。

    我也确实听说过,说古籍的图像是有版权的,确实听说过这样的说法的。

    不知道具体法律条文有没有。

    但是有图片版权的古籍,如果是公益性传播呢?作为学术研究使用,这个好像法律意义上,也不存在侵权吧?

    这篇文章里提到了两个重点:

    1、非盈利。2、公版。

    如果确实是这样的话,非盈利这个属性非常重要。如果一旦收钱,或者被人有说道收钱,那直接就可能成侵权违法了。

    但只要恪守公益,学术研究属性,那就算他有图像版权,也没有用的。仅针对商业盈利的,他才构成侵权吧。

    这方面我也确实不懂,都是道听途说的。如果有比较专业的法律人士,可以列出法条,到底非盈利性质的古籍图像传播,是否构成侵权。

    @25558 回复 ⚑举报 

    Fdr
    游客

    我查了一下资料。

    www.zhihu.com/question/45507248

    一般情况下收藏机构是否对其藏品享有版权?

    比如某宋代刻本古籍,因其作者早已去世,此书版权应进入公有领域。
    1.若上述古籍属某收藏机构(图书馆或博物馆或其它)所有,其版权是否属收藏机构所有?
    2.若收藏机构扫描上述古籍获得古籍扫描图片,收藏机构是否享有此古籍扫描图片的版权?
    3.若收藏机构将上述古籍扫描图片在网络公开,他人是否可自由使用此古籍扫描图片?
    4.若收藏机构将上述古籍影印出版,收藏机构是否享有此古籍影印版的版权?他人是否可以据此影印版自由复印?
    5.若某人(一般人)将上述古籍借出,此人是否可以自由扫描、复制此古籍?

     

    一般情况下收藏机构是否对其藏品享有版权?

    比如某宋代刻本古籍,因其作者早已去世,此书版权应进入公有领域。
    1.若上述古籍属某收藏机构(图书馆或博物馆或其它)所有,其版权是否属收藏机构所有?
    2.若收藏机构扫描上述古籍获得古籍扫描图片,收藏机构是否享有此古籍扫描图片的版权?
    3.若收藏机构将上述古籍扫描图片在网络公开,他人是否可自由使用此古籍扫描图片?
    4.若收藏机构将上述古籍影印出版,收藏机构是否享有此古籍影印版的版权?他人是否可以据此影印版自由复印?
    5.若某人(一般人)将上述古籍借出,此人是否可以自由扫描、复制此古籍?

    @25559 回复 ⚑举报 

    Fdr
    游客

    根据https://www.zhihu.com/question/45507248的回答。

    古籍扫描图片,不具有原创性。收藏机构,不享有此图像版权。

    其他人可以自由扫描,复制。

    怪不得,保护的最好方式,就是干脆,压根,不让你看到古籍。。。

    这不正是目前很多收藏机构做的事么。不让你看到,才能真正保护其版权。

    否则按照现行法律,只要你能够看到,那都可能是可以自由复制的。

    @25560 回复 ⚑举报 

    Fdr
    游客

    古籍整理作品独创性获确认

    news.sina.com.cn/o/201...9780.shtml

    摘录:

    中华书局向记者表明态度,作为点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合法著作权人,主张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权,并非对古籍“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主张权利,不是对古籍本身进行垄断,更不是限制他人享有整理古籍的权利,也从来没有限制任何人对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进行学术研究和使用。

     

    从上面可以分析出来。

    1、学术研究(非盈利性)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版权保护,只能针对商业、盈利性使用。

    2、公有领域的版权,必须证明具有独创性。才谈得上版权保护。

    这篇文章,表现出争议焦点,就在于,点校的这部分,是否有独创性。

     

    因此,公有版权的古籍,不管你是图像还是文字,只要公开了。作为非盈利性使用,完全不违法。

    即便是商业盈利性,如果没有独创性,也可以自由复制传播。

    所以古籍图像,到底受不受版权保护,关键焦点,应该就在于,是否具备独创性上面。

     

    @25561 回复 ⚑举报 

    未曾
    管理员

    @Fdr #25560

    点校属于二次创作,会产生版权

    @25562 回复 ⚑举报 

    Fdr
    游客

    论作品的独创性

    www.junanlawyer.com/news/...e_835.html

    看来各国,对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都不一样。

    所以就回到前面的问题,古籍图像,到底是否算具有独创性的?

    我只能谈谈个人想法。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如果有专业人士,可以帮忙看看。

    古籍当中,光是扫描这个动作,这能有啥独创性?拿个相机拍一下,这不是几十块钱随便找个大学复印店都能搞定的事情么,这肯定不能算有独创性。扫描,拍照这个过程本身,不具备独创性。

    那么独创性,肯定不是在扫描过程上面。我认为,是体现在,你扫描的这个本子,是不是珍本,独本,绝版?

    绝版,珍本的扫描,才具有独创性。这个独创性,是取决于作品本身稀缺。

    如果是满网络随随便便一搜,就能找到的古籍版本,你说这图像,能有啥独创性,谁又会来申请保护这个版权?

    那必须是,珍本独本绝版本子。人家没有,就我这儿有的本子,那才具备独创性吧。博物馆或者是图书馆,经过了多方努力,或者是考古得来,或者是辗转得到,或者是花了钱,或者花了很多钱,去买过来的。这样的图像,当然是具备独创性的吧。

    这样的本子,别说商用侵权了,就算是学术研究,恐怕也是不会随意公开的。因为他确实具有独创性,人无我有。

    所以我想,古籍图像,是否受版权保护,还要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去看这个本子,他是否具备独创性。

    @25666 回复 ⚑举报 

    无忧
    游客

    原来国学大师他本人嘴上说不是因为版权,不是因为其他方面,说自己身体原因,太累不想做,实际他原来网站标注就是受国家政策影响,要求,不在提供相关文献。说明不想让你看,他书在谁手中,他就谁说了算。他可以搞专门的法律事务处理相关部门,你作为普通读者怎么可能自己天天查询法律条文。你这个等于在读法律专业。

    @25667 回复 ⚑举报 

    无忧
    游客

    特别是现在疯狂的百度,所作所为你都搞不清到底是奉行哪条法律法规。是不是要老百姓做小绵羊还是怎么的。搞不清到底网络清网到底是清理什么。原来像微盘有位那个武术爱好者,收集快上千册民间武术的书籍。他自己收集的,最后也给他全部删除,我到现在都没搞清楚哪些强身健体的武术套路到底违反了哪条法规。

    @25668 回复 ⚑举报 

    无忧
    游客

    我原来闲来无事,下了2本看看,我到现在都不明白,这些书的图片哪点像统一的标注,色情,暴力,怎么就色情,暴力,打下沙袋就暴力。这不搞笑了。要么老百姓还不能劳动握锄头做事了。

    @25676 回复 ⚑举报 

    ppg
    游客

    现在国内的很多大的图书馆将一些珍本古籍束之高阁,很像封建年代高门大户一样。

    @25682 回复 ⚑举报 

    Fdr
    游客

    个人结合对技术的理解,谈一下。

    实际上,作为XX网盘来讲,或者任何提供存储服务的而言。现在的技术,应该就是人工智能识别。

    如此大体量的数据量,不太可能都靠人工去识别的。

    因此,实际上面对的就是一套算法。最起码,最初步的筛选,就是一套人工智能算法,在做识别。

    因此,这里面当然就有可能造成误判。但是,如果换位思考一下,是不是我宁可错杀一百,我也不放过一个?

    因此最后就造成了很多被错杀了的。而这些错杀的,实际上是很无辜的。

    但现实就是这样子。

    如果想要自己的数据不被识别,实际上也有办法。只需要你的文件以任何方式,加上密码,上锁就可以了。

    比如RAR压缩的时候,可以加一个解压密码。这样,没有密码的话,就无法打开文件,无法打开文件的话,网盘服务商就无法打开文件去做人工智能识别。

    但是,标题依然是可以查看的吧,因此,标题要尽量减少有可能违规的词汇。

    但这样一来,是不是特别麻烦?每个文件,最后连自己都不知道是啥文件了。所以是不太现实的。

    对于重要的资料,建议至少要有两处及以上备份。

    如果仅仅是在网盘上存一份,或者仅仅是硬盘上存一份,这都是非常不靠谱的。

    网盘可能遇到误伤的情况,而硬盘则可能经过5年以上时间,数据丢失。

    做好多处备份,是非常重要的。

    @25688 回复 ⚑举报 

    无忧
    游客

    @Fdr #25682

    说句难听的话,如果按照他们平台的说法,色情,暴力也不是他应该删除的,这是罪证,应该交公安部门处理,如果是后面的词汇,反动政治,那问题更严重,是国家对立面,如果上传者不涉及反动,政治,你作为平台应该恢复名誉,只是没人讲法律。你怎么能对普通百姓使用反动,政治标注。作为平台何来的权利鉴别反动,政治。这是国安部门处理的事情。随随便便就对别人标注反动政治。这不是诬陷,对名誉的损伤

    @25690 回复 ⚑举报 

    尋書人
    游客

    是否可以提供這本書?謝謝

    「新锲诚意伯秘授玄彻通旨滴天髓 二卷 (明)」刘基撰 明末长庚馆刊本,台灣國立圖書館藏。

    @25691 回复 ⚑举报 

    三河冯威
    游客

    个人认为,所有公立图书馆,因为是事业单位,应有计划地数字化公版读物,给全体公民共享。

    @25714 回复 ⚑举报 

    元嘉草草
    游客

     

    忘了在哪里见到过一句台词了,说:市场上大声叫卖的都是卖狗皮膏药的。不由得让人想到了一句诗:三皇五帝神圣事骗了无涯过客

    说几组数字吧,《伯尔尼公约》1886年召开大会,漂亮国也去了。漂亮国踅摸了一下那两大老牌列强(英法)之后,绝句签字,拍拍屁股走人了。为什么呢,很简单啊,耽误漂亮国剽窃啊喂。。。眨巴眼到了1989年,漂亮国终于在公约上签字了。这又是为什么呢,更简单了,既可以防止被嫖,又可以进行收割啊喂。。。

    咱们1992年,为什么呢,嗯,你没猜错,哈哈哈哈哈。。。

    2021年为止,成员国179个。

    成员国名单就不列了,给各位一个不是成员国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哈):

    伊朗、伊拉克、安哥拉、柬埔寨、南苏丹、马尔代夫、厄立特里亚、埃塞俄比亚、缅甸、乌干达、塞舌尔、塞拉利昂、巴布亚新几内亚、帕劳、东帝汶、马绍尔群岛、索马里等。

    据说,地球上主权国家一共是195个。。。

    需要一提的是,还有一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个条约是保护经济硬实力的。

    而《伯尔尼公约》是保护文化软实力的

     

     

     

     

    @25716 回复 ⚑举报 

    元嘉草草
    游客

     

    @元嘉草草 #25714

    骚瑞。。。。

    绝句签字应为拒绝签字

    @25728 回复 ⚑举报 

    Fdr
    游客
    @25729 回复 ⚑举报 

    Fdr
    游客

    c. 关于保护的期限,一般规则是必须保护到作者死后50年为止。但是,该一般规则也有例外。对于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保护期为作品合法地向公众提供以后50年,但如果假名使作者的身份确定无疑,或作者在有效期内公开了其身份,则例外;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适用一般规则。对于音像(电影)作品,最短的保护期为作品向公众提供(“发行”)以后50年,或者未向公众提供的,为作品完成以后50年。对于实用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最短期限为这类作品完成以后25年。 [5]

    《伯尔尼公约》准许对经济权利规定某些限制或例外,即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版权所有人授权,也不支付报酬而使用受保护的作品。这些限制通常称为对受保护的作品的“自由使用”,是在第9条第(2)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复制)、第10条(引用和以教学示例方式使用作品)、第10条之二(报刊文章或类似文章的转载和在时事报道中使用作品)、第11条之二第(3)款(为播放而制作暂时录制品)中规定的。

    @25730 回复 ⚑举报 

    Fdr
    游客

    第九条第2款:

    2.
    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上述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不损害作品
    的正常使用也不致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条:

    第十条
    1.


    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
    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
    2.
    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以及成员国之间现有或将要签订的特别协议得规定,可以合法地通
    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或录音录像使用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教学的解说的权利,只要是
    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合理使用。
    3.
    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

    第十条之二
    1.
    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得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复制发表在报纸、
    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的作品,
    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或有线传播并未明确予以保留的为限。然而,均应明确说明出
    处;对违反这

    义务的法律责任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确定。
    2.
    5在用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报道时事新闻时,在事件过程中
    看到或听到的文学艺术作品在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的条件
    ,也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之二第3款:

    3.
    除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第

    款的授权,不意味着授权利用录音或录像设备录制广播
    的作品。但本同盟成员国法律得确定

    广播机构使用自己的设备并为自己播送之用而
    进行临时录制的规章。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也可以由于这些录制品具有特殊文献性质而
    批准由国家档案馆保存。

    @25752 回复 ⚑举报 

    元嘉草草
    游客

    @Fdr #25729

    @Fdr #25730

    很好,这些,应该是那些卖狗皮膏药的最痛恨的条款了。

    @25847 回复 ⚑举报 

    元嘉草草
    游客

    好多人以为法律就只是用来惩罚人的,甚至是限制人们自由的。
    见到公约、法律条款如同见到了手铐似的,这是不对的。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
    其实,法律、公约是用来剪韭菜。。。啊呸,说错了,重说,其实,法律是用来给予每一位公民的合法的权利的。
    比如:保护年限,自由使用等,这是公约的硬性规定。
    当然,公约也赋予了各成员国一定的自由制定的权力,比如保护年限,一定要50年吗?多几年少几年不可以吗?当然可以。
    但是,硬性规定是不可抗拒的。比如:自由使用。某成员国说,我的著作权法里面没有这一条不可以吗?或者说我就是不制定这条允许自由使用的条款,我管你合理不合理,谁复制我就弄谁!你能咋地?
    呵呵,我也布吉岛能咋地,因为这事不归我管。当然,你这个硬气的成员国可以试试啊,试完了不就知道了嘛。
    就嘚啵这些吧。
    总之,各位一定要记住了:法律是用来给予每一位公民的合法的权利的
    当然了,合法的权力有了,用不用、怎么用就是各位你自己的事了。
    再啰嗦几句吧:
    在国外的就不说了,可以另外再开一个水贴,因为大多数是在国内,这里就只说一下国内吧。
    在国内,一定要记住了,在你使用你的合法权利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一下4点:
    1.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
    3.使用目的是非营利
    4.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25848 回复 ⚑举报 

    元嘉草草
    游客

    骚瑞,大概漏了一个来源

    在国内,一定要记住了,在你使用你的合法权利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以下 4 点:
    1.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来源
    3.使用目的是非营利
    4.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33331 回复 ⚑举报 

    舟童
    游客

    版权保护还与出资人有关。比如,国图整理古籍的出资 人是国家,整理人是受雇于国图或其他国家机构比如大学并领取工资的专业人员,而国图又是国家的公益性图书馆,那么,由国图的这类人员整理的古籍版权归属于国图,也就是归属于国家,整理古籍的专业人员是职务行为,不能享有版权。既然版权归属于国家,就应当无偿向社会公众开放,而不应收取费用,因为国家用于整理古籍的经费是全体人民的纳税款。

正在查看 27 个帖子:1-27 (共 27 个帖子)
正在查看 27 个帖子:1-27 (共 27 个帖子)

上传图片

拖拽或点击选择图片(最多五张)

回复至:【转载】古籍数字化共享是否侵权
您的信息:



发帖/回帖前,请了解相关版规

1,不要开书单。单个帖子尽量发布一种书籍需求。
2,在搜索不到相关主题的情况下,尽量发新帖(发帖标题最好带上书名)。不要在他人帖子中回复某种书籍需要。
3,发帖提问标题尽量简单明了。发帖内容不要太过简略,请对书籍内容、版本或作者作简要说明。
4,出版于1973年以后的资源需求或分享将会被清理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