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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筋凤髓判》其书

由上可知,张鷟成就《龙筋凤髓判》,得益他博学多才,律师学功底深厚。同时他又有丰富的阅历和司法实践经验,从封建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有深切的体验,故能对书中的每一条判例内容,都能引经据典,从律学的高度加以阐释,对每一案例所包含的刑罚适用原则都能明晰地加以说明;对每项案件的裁决,都提出“持之有故”,“言之成理”的判决意见。当然,他站在封建士大夫的角度,从对封建纲常礼教的原则出发,来审视每一个案例,难免有偏颇之处。但这毕竟是历史的局限。并不妨碍人们从他编撰的《龙筋凤髓判》中,看到它完善唐朝法律制度,丰富中华法系内容的光彩夺目的一面。并不妨碍后世人民对这位距今一千一百多年前的才华横溢的律学家所拥有的崇敬之情。

其次,书后附有(1)《张鷟传》,(2)左右卫将军,(3)军器监,(4)《陈情表》,(5)《沧州弓高县实性寺释迦像碑文》等,使人能了解书的原貌。从全书内容看,每卷的每条判例都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为盛行一时的典型判例案由;第二,为张鷟等针对此案例所撰写的判词批语,以及适用律条与司法解释等。每条判例都具名具姓,记载所犯罪名,以及审判的简略过程。

譬如:卷一、《中书省》第一条载有:

“中书舍人王秀泄露机密,断绞,秀不服,款于掌事张会处传得语,秀合是从,会款所传是实,亦非大事,不伏科”。

针对王秀不服判决,请以从犯减轻处罚的诉讼要求,张鷟作了如下批语与解释:

“张会过言出,驷马无追。王秀转漏于人,三章莫舍。若潜谋讨袭,理实不容,漏彼诸蕃,情更难恕。非密既非大事,法许准法勿论,待得指归,方可裁决”。

唐朝张鷟这种用解释判例的方法,同秦汉乃至于魏晋南北朝均有明显不同。

秦《睡虎地竹简》中的“廷行事”,是当时依例审案的重要根据,但只规定比附方法,没有引征法律规定和便于适用的司法解释。诸如:凡罪人格杀捕盗官,按“廷行事”,作为贼盗凶杀重犯从严惩处。殴打曾祖父母的罪犯,一律按照殴打祖父母的成例,黥为城旦舂。汉朝首开封建法律儒家化之先河,引经决狱之例盛行开来。如:1981年9月甘肃武威县出土的《王杖诏书令》中规定:凡欺凌由君主授予王杖的高年老人,不分官民,一律依例判弃市死刑。如过误伤父,非出本心,则可比照董仲舒引经决狱的成例减轻处罚,不再依律枭首示众。

通过与秦汉以例断案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伴随唐朝步入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当时的封建罪刑法定主义有了明显加强。以《贞观律》为基础的唐律,以《永徽律》为基础的司法解释,构建了唐代法制的基本框架,在初唐时期发挥了实质性的法律依据作用。而判例的发展则受到相应的限制,特别是在唐高宗李治当政的永徽年间,曾经以“条章备举”为由,将刑部少卿赵仁恕上奏的《法例》三卷,“废而不用”,(《新唐书·刑法志》)。但至中唐时期,由于百年来唐朝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明显变化,使得唐初制定的律文有些不适应。这不仅要求开元时期的当政者对律文疏议进行重新刊定,同时也要求有成熟的判例与司法解释来解决《唐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各类案件,弥补法典审案的不足,以及灵活解决个案的要求。

但是,判例与司法解释的运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即“待得指归,方可裁决”。反对司法官吏以例为奸,破坏法律的正常运作。

再次,如按现代法学分类标准,《龙筋凤髓判》的内容,可以分为如下方面:第一,处理职务犯罪方面的判例;第二,处理民事纠纷方面的判例;第三,处理涉外经留纠纷方面的判例;第四,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方面的判例;另外,诞生于盛唐时期的《龙筋凤髓判》,既有同现今比较接近之处,同时又有古代中国特有的一些特色,在其内容当中,还有涉及其它方面的判例。譬如:第一,处理违反封建纲常礼教方面的判例;第二,处理不应言而上言方面的判例;第三,处理科举考试方面的判例等;因此,我们有必要综合以上内容,对《龙筋凤髓判》作一比较全面的分析研究。

 

《龙筋凤髓判》一书,以唐时骈体文写就,并且征引大量文献掌故。全书按照《唐六典》“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原则编排,形成独特的编撰体例,给后世以重要影响。书中共分四卷:第一卷共收集中书省、门下省等十二个中央部门的22条判例案由;第二卷共收集修史馆、金吾卫等十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第三卷共收集礼部、祠部等十一个中央部门的21条判例案由;第四卷共收集左右卫率府、太庙等十七个中央与地方部门的18条判例案由。总计4卷79条判例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