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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书发行渠道

明清时期图书发行的渠道多种多样,类型十分复杂。有固定在某一地点的,如固定店铺、书摊、集市、考市等;有流动于某一地区的,如负贩、货担郎、书船等;还有利用其它现有关系作为发行渠道的,如利用政府行政系统、利用亲友关系等。

(1)固定店铺

固定店铺又包括刻(抄)售合一的图书发行店铺、单一的图书发行店铺以及兼售图书的杂货铺。刻(抄)售合一的店铺是指从事图书发行的同时也从事图书出版工作的店铺,它是我国古代出现得较早也是较为重要的一个图书发行渠道。明末清初毛晋的汲古阁即属于这一类型。

单一的图书发行店铺是指只发行而不雕刻(抄写)图书的店铺。清代小说《歧路灯》中有这样的描写,阎楷与王象荩合开了一家书铺,其所售书是“在南京发了二千多两银子的典籍”,还有一部分是“将苏家星黎阁旧存书籍兑下”。在书铺悬挂的招牌上还写着“经史子集法帖古砚收买发兑”。可见这是一个只发行而不刻印图书的店铺。它在小说中出现,说明当时已普遍存在。单一的图书发行店铺随着自身营业的发展也有涉足出版业的。清代中期的陶氏五柳居书铺即是一例。

兼售图书的杂货铺就是以售卖杂货为主同时也兼售图书的店铺,在古代又叫做“星货铺”。它们遍布城市和乡村,甚至一些极偏远的地方也有分布。据《杨州画舫录》载,清代杨州曾有一乞丐作《小郎儿曲》,其内容为“男女相悦之词”,结果在当时极为风行。“近日是曲翻板数十家,达及荒村僻巷之星货铺,所在皆有。”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图书发行业的发展,一些规模较大的图书发行店铺往往在其它地区开设分号。如清代中期创设于四川的善成堂,总号设在重庆,又在成都、南昌、沙市、汉口、东昌、济南、泊镇、北京等地设有分号。这种情况在近代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2)书摊

书摊即售卖图书的摊点,它一般设在市廛店铺周围。如明代马佶人著《荷花荡》传奇中有“不免在书铺廊外,摆个书摊,赚他几贯何如?”就是对这类情况的真实写照。书摊也有设在集市上的。清代学者王士禛即经常逛这类书摊,曾经有个士子到他家去谒见他,去了几次都没有见到,有人给这个士子出了个主意,让他每月十五日到慈仁寺的书摊去等候,结果真的在这里遇见了王士禛。

(3)集市

图书作为商品在集市发行已有很长的历史,前面提到的槐市即属于这一形式。图书发行集市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专门售书的集市,这种集市一般带有批发性质,其地点多在刻书发达的地区,购买者多是书商。如福建建阳县的崇化里,每月一、六日都有一次图书交易集市,“比屋皆鬻书籍,天下客商贩者如织”(《(嘉靖)建阳县志》卷三),当地人称之为“书市”。另一种为兼售图书的综合性商业集市。如宋代汴梁的相国寺集市,除了图书外还有其它的商品,当时著明学者赵明诚便常来这里购买碑帖书籍,回去后与其妻李清照“相对展玩咀嚼。”(宋·李清照《〈金石录〉后序》)

(4)考市

考市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种特殊的图书发行渠道,它是在科举制度下产生的。明清时期每逢乡试、府试时,都有大量的书商云集考场附近,形成一个繁荣的图书市场。这些书商或“税民舍于场前”,或搭一个简易书棚,或在空地上摆一个书摊。

考市在当时图书发行渠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陆费逵在《六十年来中国之出版业与印刷业》中曾对此加以介绍:“平时生意不多,大家都注意‘赶考’,即某省乡试,某府院考时,各书贾赶去做临时商店,做两三个月生意。应考的人不必说了,当然多少要买点书;就是不应考的人,因为平时买书不易,也趁此时买点书。”

(5)负贩

负贩即将书籍从出版地带到另一地区发行销售。它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出版者托人顺路将书籍运送到其它地区的发行店铺。在小说《儒林外史》中即有此类情况的描写,文瀚楼主人道:“目今我和一个朋友合本,要刻一部考卷卖,……我如今扣着日子,好发与山东、河南客人带去卖。”还有一种为商贩自己买下书籍再负贩于其它地区。如清代在北京刻印的《缙绅录》、《京报》等,就常常为山东登州籍的商人负贩到西北地区售卖。另一种情况为商旅官宦去某地时顺路带一些书籍放到当地书肆寄卖。如清代杭州出版业已渐趋衰落,但由于位置重要,文化发达,往来的官宦、商人往往携带一些书籍“寄鬻市中”,因而图书发行业仍很繁荣。

(6)货担郎

明清时期,货担郎在销售其它货物的同时也有兼售图书的。其所售图书一般为通俗性读物,如兔园册子、戏曲唱本等。一些从故家大户散出的善本、稿本偶尔也会落入货担郎手中。如明代学者陈继儒即曾在货担郎手中买到过明代另一位学者王世贞的著作抄本。

(7)书船

明清时期在南方水道发达地区有不少图书发行者利用船舶作为图书的贩运、发行工具,称书船,又称书舶。据清荥阳悔道人《汲古阁主人小传》记载,明毛晋为搜求善本,经常在门外贴上告示,以高价收购图书,“于是湖州书舶云集于七星桥毛氏之门矣”。

(8)政府行政渠道

自从五代冯道校刻《九经》以来,几乎历代政府都利用各级行政部门进行图书的发行。其所发行的图书,一般都是国子监或内府刻本。如明代福建建阳县县学尊经阁中所藏《孝顺事实》等10部内府刻本书,即是通过这一渠道得到的。

中央政府除通过各级行政部门销售、颁发图书外,还常常将样书颁发到各地,令各地政府翻刻,并允许士人坊贾前去刷印。清代初年由皇帝下令纂修的《周易折中》、《尚书汇纂》、《诗经汇纂》等书即曾颁布到各直隶省令其翻刻,除允许士子前去刷印外,还特地招募书商刷印发行。

(9)亲友渠道

明清时期也常常利用亲戚、朋友等人际关系渠道进行图书发行。清代李鹤年在给崇文书局主持人胡凤丹的一封信中曾提到,由于崇文书局刻的书质量较高,他周围的朋友都托他代为购买。他打算在需要量达到二百部以后再写信办理。可见,在李鹤年周围已形成了一个志趣相投的读者群,他们之间的关系经常起到图书发行渠道的作用。

二、图书发行方式

我国古代图书的发行方式有许多种,大致可分为赠送与销售两大类,现简述如下:

(1)赠送

在明清时期的图书发行方式中,赠送占相当大的比例。清代小说《歧路灯》中有这样的描写,当谭观察听说某家藏有一付书板时,忙问到:“甚么书名?是刷印送人的,是卖价的?”可见,在当时官私刻书中有不少是专门用来赠送的。除了这种全部赠送外,明清时期一部书刻好后,往往都是一部分赠送,一部分售卖。谢兴尧《书林逸话》:“按昔日刻书习惯,……刊成后,先以红色印刷,次乃用墨。以红印本分赠师友,墨印本送各地出售。”

赠送的对象,有的是发行者所认识的人,如“明时官吏奉使出差,回京必刻一书,以一书一帕相馈赠”(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七)。有的是送给发行者不认识的人。姚公鹤《上海闲话》:“犹忆童年时,先大夫领赴江阴应院试,寓中时有赠送善书之人。”在书坊中还有赠送作者样本的惯例。如《儒林外史》所描写的,(文瀚楼)主人道:“……这书刻出来,封面上就刻先生的名号,还多寡有几两选金和几十本样书送与先生。”

在明清中央政府所设出版发行机构中,其所存图书除售卖外也可以由皇帝免费送人或由其它部门提取。在现存的《武英殿修书处自同治元年正月初壹日起至拾贰月叁拾日止此壹年旧存新收开除现存书籍法贴数目清册》中,即记载了当年由皇帝提出自用或送人,以及实录馆、翰林院、礼部、钦天监、提调处等机构提取图书的情况。

(2)销售

销售也是明清时期图书发行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图书销售大致可分为自售和寄售两种情况。

自售也即自己刻印的图书由自己销售。如宋代的穆修,“家有唐本《韩柳集》,乃丐于所亲厚者,得金,用工镂板,印数百帙。携入京师相国寺,设肆鬻之。”(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前集》卷十)还有一些书商用别人的书版印一批书自己发行,也属于自售范畴。清代初年为推广钦定御纂诸书,多次令“直省抚藩诸臣加意招募坊贾人等,听其印刷通行。”(《清朝文献通考》卷七十一)可见此类情况在当时很普遍。

寄售即将自己刻印的书放到其它书肆代售。如清代的孙衣言在刻印《永嘉丛书》后,即托胡凤丹的退补斋书坊寄售,“拙刻《永嘉丛书》十四种现拟纂印一、二十部寄存退补斋中,庶或有售者。”(《名贤手札》)应当说明的是,古代图书刻印出一批后,一般都是既自售也寄售,而且寄售的往往不止一家。据说清代的石韫玉有个怪癖,凡自己不喜欢的书都要“拉杂摧烧之”,“一日,阅《四朝闻见录》,拍案大怒。急谋诸妇,脱臂上金条脱,质钱五十千,遍搜坊肆,得三百四十余部,将投诸火。”(沈起凤《谐铎》卷三)从其“遍搜坊肆”可以看出,当时一部新书出版后马上会散见于某一地区的多个书肆。

三、图书发行的定价与付款方式

(1)图书的定价

在明清时期,图书的定价已形成自己的一套特定规律,据明人胡应麟在《少室山房笔丛》中说“凡书之直之等差,视其本,视其刻,视其纸,视其装,视其刷,视其缓急,视其有无。本视其抄刻,抄视其正伪,刻视其精粗,纸视其美恶,装视其工拙,印视其初终,缓急视其时,又视其用,远近视其代,又视其方,合此七者叁伍而错综之,天下之书之直之等定矣。”(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卷四)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影响图书定价的因素大致有以下几类:一类是物质工本上的因素,如雕刻、手抄、用纸等;一类是形式上的因素,如精粗、美恶、工拙等;一类是内容上的因素,如真伪、时代的远近等;还有一类是发行上的因素,如刻印地的远近等。

值得指出的是,在我国古代影响图书定价的诸多因素中,发行方面的因素是最为活跃和复杂的。我国古代一般很少在书上标明价码,这样在具体发行时,图书价格的随意性就很大,往往由书肆主人视具体情况而掌握。有视读者贫富程度及是否急需而定,“问以交易有无定价?则云:‘各视其人为之。’”(王维泰《汴梁卖书记》卷上“记卖书”)也有视图书库存多寡而定的。“嘱买《大清会典》二册,礼部早经印刷完毕,买现成者约每部工价六十金上下。如要买须早寄银来,迟恐渐买渐少且要长价也。”(《名贤手札·乡先哲·张柔青手札》)

由于图书定价的随意性很大,在当时还出现过由政府干预的事情。如明代万历年间,曾对一些高价售卖《永乐南藏》的人进行了惩处,并将藏经的定价分为三等九号明码公布,各等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也明确定下来(见《金陵梵刹志》卷四十九“南藏目录,附请经条例”)。但这种由政府干预图书定价的事情并不常见,它只是从侧面反映了在图书的定价中发行因素的活跃性。

(2)图书发行的付款方式

明清时期图书发行中的付款方式也多种多样,有的是取书同时付款,有的是先取书后付款,还有的是先取书,付不付款由读者自己决定。发行者往往针对不同读者分别使用这几种方式。

取书的同时付款是对一般读者较常用的一种方式。清代藏书家黄丕烈曾发感叹说:“见书付银意差雅,犹市道之近情理者。”(《士礼居藏书题跋记》卷四“《纬略》十二卷旧抄本”)

先取书再付款一般对老读者及地位较高的读者使用。黄丕烈曾从书估那里见到一部旧抄《佩韦斋集》并将其取走,“今春书估索值八饼金,余许未及半,遂不谐。迨秋莫,屡以促,余归之。既而询其故,知亡其妻,欲归葬湖州,藉凑路费。余不忍食言,故允之。”(《士礼居藏书题跋记》卷五“《佩韦斋集》旧抄本”)可见,黄丕烈是先得到那部书,然后再议价,议价未遂,书照样在他手里留了半年之久。

先得书,付不付款由读者自己决定,一般多见于邮寄。明清官私刻书往往要留一些初印本作赠送之用,出版者除亲手送给本地的朋友外,还要邮寄一些给外地的朋友。在这些邮寄书中有的是出版者愿意赠送的,还有一些是出版者借此推销书籍,但碍于情面不忍明确索款的;也有一些是外地朋友来信索取,出版者不忍拒绝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版者一般不会在信中谈到索款,也不会告知收书人书籍的定价,因而付不付款完全由收书人自己决定,只有在收书人明确提出要付款时,出版者才会告知其定价。在清代李鹤年给湖北崇文书局主持人胡凤丹的一封信中曾提到。“《二十四史》一经各省刊成,即希开示全部价值。……如此大部,决不复为秋风客也。”(《名贤手札》“屏藩·李鹤年手札”)李鹤年明确要求“开示全部价值”,并称“绝不复为秋风客”,这恰恰说明在一般情况下发行人是不会告知读者书价的,而读者不付书款也是常事。在王文韶给胡氏的一封信中还提到:“公冗鲜晦,笺雁久疏。顷展惠函,并承寄《文庙祀位》二百部,祗领之下,感戢殊深。……《文选》、《说文》等书印就后尽可遇便寄掷,所有书价当一并奉缴。”(《名贤手札》“京僚·王文韶手札”)胡氏在与王文韶久不联系的情况下,突然给他寄去二百部书,并告知他将要出版的一些书。虽然没有言明索款,但寄去这么多数量的书一定在事先对读者的爱好、周围环境及经济能力等有所估测。可见,这种先寄书,付不付款由读者自己决定的方法已成为发行者的一种推销术了。

四、用于发行的图书类型

在明清时期的图书发行系统中,用于发行的图书多种多样,类型十分复杂,大致可分为新书和古旧书。

(1)新书

新书又分抄本书和刻本书。抄本书即用手直接抄写的书籍。在雕版印刷术发明以前,图书发行业中所发行的图书全是抄本书。“古书无刻本,故一切出于手抄。”(叶德辉《书林清话》卷二“书节抄本之始”)雕版印刷术发明后,抄本书依然在发行领域中流通,也不断有新的抄本书涌入图书发行领域,当时还有不少人因买不起图书成品而花较少的钱去抄录,胡应麟《少室山房笔丛》:“里中友人祝鸣皋束发与余同志,书无弗窥。每燕中朔望日,拉余往书市,竟录所无,卖文钱悉输贾人。”

刻本书又包括新刻新印书以及旧刻新印书。新刻新印书即书版新近刻好后印刷发行的图书,包括新近印好的活字版书,即所谓“初印本”。由于我国古代书版多为木质,因而每次印数不能太多,否则木版遇水胀软,不但字划模糊,而且会损坏书版。书版刻好后如想多印,需分数次印刷,一次印若干部,待书版晾干后再印,若“部数过多,需分两三印刷,庶版片不至损伤。”(《名贤手札》“刘履芬手札”)由于书版的这一特性,再加上其它一些社会因素,在我国古代图书发行领域中,相对而言新刻新印书的数量并不多,因而不占主要地位。

旧刻新印书即用以前刻印的旧书版刷印的图书,即“后印本”。它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刻版者自己或其后代用以前的旧版印刷,小说《歧路灯》第96回“盛希侨开楼发藏版,谭绍闻入闱中副车”即对这一情况有所描写。另一种情况为发行者赁板印刷,即租用别人的旧版印刷。如光绪十六年(1890)苏州永善局刻《关圣帝君觉世经文》,书名页镌有:“如愿即送,板存苏州阊门外永善局内,每部工料钱陆拾肆文”字样,即属于这样情况。还有一种情况为发行者将别人所藏的旧版卖过来印刷。如汲古阁刻《八唐人集》,“板向为山东赵秋谷先生以白金二百易去,今板现存益都赵氏。常州臧在东曰:‘余在山东毕中丞节署时,偶游济南书肆,见新印《八唐人集》,字迹完好,与初印书相去不远’。”(荥阳悔道人《汲古阁刻板存亡考》)

从雕版印刷术发明到清代这一千余年里,所雕刻的书版多得数不胜数,而雕刻后得以长期保存,并不断被刷印发行的也是难以枚举。最著名的如宋代四川眉山刻《七史》版片,历经元、明、清,一直被不断的修补、刷印,直到嘉庆年间才在一场大火中烧毁,前后使用近七百年。这些保存于社会上的旧刻书板不断地被人们刷印发行,其所产生的图书数量要远远多于新刻新印书籍,在图书发行中占很大的比例。

(2)古旧书

古旧书是指已被发行使用而重新进入发行渠道的图书,它包括古旧抄本书和古旧刻本书。古旧书的来源大致有以下几种:一为图书发行者出外收购,即派“精明能干的,且在柜上资格较深能作一点主者”(谢兴尧《书林逸话》)到本地或其它地方收购。另一种为坐铺收购。一般古旧书铺门外都挂有招牌,上面标明“收售古今书籍”(同上)。在发行图书的同时也加以收购。

明清藏书家去世后,或世族衰微时,其后人往往将先世藏书卖给书肆。甚至有的藏书家在世时即将藏书卖掉。如清代的周松霭,先得到两部宋版《礼书》和《陶渊明集》,乃将其并储一室,起个室名叫“礼陶斋”。不久将《礼书》卖掉,改室名为“宝陶斋”。后来又将《陶渊明集》也卖掉,“去书之日,泣下数行”(黄丕烈《士礼居藏书题跋记》卷五“陶靖节先生诗注四卷宋刻本”)。

五、图书发行宣传

图书发行宣传即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图书从而增加其知名度以扩大发行量的活动。明清时期的图书发行宣传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1)售书书目

利用售书书目进行图书发行宣传自宋代便已开始出现,以后历经元、明、清,从未间断过,但它一直只是被偶尔使用,在古代发行业中并不常见。

明清时期售书书目大多是附于某出版机构所出版的图书之内。著名的如明嘉靖元年(1522)汪谅刻《文选》所附的售书书目:“金台书铺汪谅,见居正阳门内西第一巡警更铺对门。今将所刻古书目录列于左,及家藏古今书籍,不能悉载,愿市者览焉。”(后列翻刻宋元版7种, 重刻古板7种。)此外, 清代太平天国所颁行的书中常附刻有“旨准颁行诏书总目”。

售书书目也有单独成册广为散发的。如清代藏书家黄丕烈“尝出示《士礼居刊行书目》(以刊行之年月先后为序),其书价、册数均注明某书之下,并记付梓之岁。”(范锴《花笑庼杂笔》卷三)与附在书中的售书书目相比,这种单行的售书书目更不多见。

(2)附刻介绍文字

明清时期出版者往往写一些简要的图书介绍文字,附刻在书的封面上或牌记中。这样在读者选购图书时往往会产生诱导作用,从而增大其发行量。如明万历间金陵书肆周前山所刻的《古今诗韵释义》,在书的封页上端即刻有这样一段文字:“陈宪台校刻是韵于维扬,凡四声五韵之中,每字数义,条释其注,间有俗误,直书其非。援古本以证今,考或通而备用。诚词林之球琅,字学之藻鉴也,其嘉惠后学笃矣。是用复购《笔精矜式》、《洪武正韵》,点画不苟,书梓广惠海内。惟冀君子留意斯编,足为笔山墨海之筌蹄焉。”

(3)请名人作序

明清时期尤其是明代后期,一部书刻好后,往往要请一些名人作序。请名人作序的一个主要作用就是为此书作宣传,增加其知名度,以利于发行。因为读者在选购图书时不可能将此书通读一遍,只能先看看书中的序跋。如果序文对此书有所赞扬,而作序者又是名人,那么读者很可能会受其影响而买下此书。如明末毛氏汲古阁《十三经注疏》刻成后,即请当时著名学者钱谦益为其作序,钱氏序文最初几句是这样写的:“《十三经注疏》旧本多脱误,国学本尤为舛驳。迩者儒臣奉旨仇正,而缪缺滋甚。……毛生凤苞,窃有忧焉,专勤校勘,精良锓版,穷年累月,始告成事。”(钱谦益《牧斋初学集》卷二十八“新刻十三经注疏序”)其语气同今天的广告辞已没有什么两样。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到,我国古代的图书发行业在明清时期已形成了一个完整而庞杂的体系。这个体系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形式复杂多样。在发行渠道、发行方法、发行方式、定价与付款方式上,现在所具备的当时几乎都已具备,而当时所具备的一些形式及方法今天反而没有保存。其次是发行压力小,显得较为宽松。明清时期图书发行业呈一种较为宽松的状态。比如在付款方式上,取书的同时付款往往被视为“意差雅”的事情,很多时候往往是先取书后付款,或者收到书后付不付款都行。尽管发行宣传已经出现且形式多样,但一般不常用,没有急于推销的情形。第三个特点是图书发行对外界的依赖较小。由于当时发行的图书中,旧板新印书、古旧书占有很大比重,而旧版新印书、新板新印书每次的印数很少,占用资金不多,对发行的压力不大。因而,图书发行发展得较为平缓,受外界的影响较小。最后一个特点是发行者与读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在图书发行过程中,发行者与读者之间可以是买卖关系,也可以是赠送与接受的关系、朋友关系,或是上下级关系。换言之,在图书的发行过程中,既有商品关系因素,也有人际关系因素。

总之,明清时期的图书发行体系是在当时社会环境诸多因素影响之下形成的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产物。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为图书事业的繁荣及社会的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它对今天的图书发行业也不无借鉴意义。